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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2男子禁渔期、禁鱼区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获刑!判决结果来了…

2023-08-18 10:44:10 来源:今日惠州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标题:  

普通渔网改成“电网”? 禁渔期在禁渔区作案? 抓!

被告人罗某刘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承担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民事责任

惠州日报讯 (记者曾静妍 通讯员章婷)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民事部分责令2人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9000元,用于放流鲷科鱼类、石斑鱼类、对虾等品种,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刘某无证驾驶一艘未在渔政部门登记注册船牌号的渔船,到达大亚湾霞涌小径湾附近海域(属禁渔区),并擅自将普通渔网连接电机改造成“电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22日凌晨,当罗某、刘某驾驶船只在上述海域捕捞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发现,现场查获电拖网、平拖网具、柴油机发动机、玻璃钢质船等作案工具及渔获物26千克。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禁渔是保护鱼类、修复生态系统、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措施。大亚湾霞涌小径湾附近海域属于禁渔区,被告人罗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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